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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書(平府復決字〔2024〕47號)
平府復決字〔2024〕47號
平府復決字〔202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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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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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平羅縣**********,住**********,聯(lián)系方式:**********。
申請人:**,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中國********有限公司平羅支公司職員,住*****************,聯(lián)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寧夏**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方式:***********。
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平羅縣政務中心14樓
負責人:雍海成,系該局局長
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
住所地:平羅縣蕭公大街19號
負責人:楊瑞雍,系該局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經過聽證及延期程序,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突發(fā)疾病死亡為工傷。
申請人稱:***系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干警,生前任平羅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一級警長,與申請人***系夫妻關系,與申請人**系父子關系。按照平羅縣公安局值班安排,***于2021年9月20日8點30分接班,到次日21日8點30分交班。其在值班期間向同事反映其渾身難受、氣短、頭暈,堅持到9月21日8點30分后交班回到家中,家人發(fā)現(xiàn)其面色蒼白、神情疲憊,家人詢問時其稱渾身難受,家人要陪同其到醫(yī)院就醫(yī)檢查,但其稱:“最近工作太忙累的,昨晚又值班沒睡好,我躺床上緩一緩就好了”,說完便躺下休息至吃午飯時被喊起,仍然面色蒼白,神情疲憊,只吃了幾口飯后又臥床休息。睡至當日15時左右說“有些冷,要再蓋一床被子”。其家人也沒多想,以為或許是值班時受涼傷風感冒了,就又給加蓋一床被子睡到18時左右,妻子***連叫兩次才勉強起來吃晚飯,在吃飯過程中感覺身體更加不適,后又出現(xiàn)惡心嘔吐現(xiàn)象,于是家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醫(yī)護人員趕到家中時意識已喪失,采取現(xiàn)場救治措施后送往醫(yī)院繼續(xù)進行搶救,終因搶救無效于當日22時死亡。醫(yī)院診斷為:心跳呼吸停止、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
***喪葬事宜處理后,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認為***的死亡,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屬于工傷。經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同意為***申報工傷,并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
被申請人不予認定***的死亡為工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屬錯誤?!豆kU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即只要符合三個要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2)突發(fā)疾病在工作崗位當場死亡或者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未當場死亡而是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必須是自突發(fā)疾病開始至死亡時不能超過48小時。而歷經艱難訴訟,被申請人在本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卻又認為“雖然法院審理確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但是通過調查,***在突發(fā)疾病后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并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guī)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據此認定***的死亡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這是被申請人不予認定***的死亡屬于視同工傷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本案爭議的核心和焦點問題。被申請人本次再次作出的****************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所適用的復函的法律效力問題。(1)該復函是2016年人社部法規(guī)司就湖南省法制辦針對個案的征求意見材料所作的回復,且行文的表述是“提出如下意見”,顯然,該復函不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不是部門規(guī)章,僅僅是對個案請示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耙庖姾徒ㄗh”顯然不能成為辦案機關作為法律法規(guī)予以適用。故,被申請人在本次工傷認定中適用該復函作為其不予認罰工傷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四種”。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答復不屬于四種司法解釋的形式之一,而是最高院針對地方高院就具體個案請示而進行的一個回復。最高院的答復不屬于正式的司法解釋形式,而是對具體個案請示的答復,其法律拘束力僅限于個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不能將某個案的答復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同理,參照上述規(guī)定,人社部法規(guī)司就個案的復函更不能作為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guī)解釋或者行政規(guī)章,可以直接引用”。從該規(guī)定能夠得出:并未規(guī)定國務院下屬的部委的內設法制機構針對個案作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答復或者復函可以作為裁判依據予以引用。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只要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即可,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而該復函創(chuàng)造性地將該條規(guī)定“修改”為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徑直送醫(y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顯然該復函附加了“徑直送醫(yī)院搶救”的限制性規(guī)定。言下之意:即使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而未能徑直送醫(yī)院搶救治療無效,即便在48小時內死亡,也不應視同為工傷。該復函再通俗點講,就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沒有送醫(yī)院搶救治療,而是回到家中或他處的,即便是在48小時內死亡,也不能視同為工傷。如此這般的復函處理意見,不但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視同工傷認定的立法本意,而且更是以國務院下屬的人社部的法規(guī)司的一種意見來取代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上、從法理基本精神的規(guī)定上來講,明顯是類似于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更何況該復函根本就不能稱之為“法”。被申請人以人社部法規(guī)司針對個案的復函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并最終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顯然該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嚴重錯誤。3.本案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向同事說自己胸悶、氣短、頭暈,工作到值班完成回到家中病情持續(xù)發(fā)作,直到其被送至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符合疾病發(fā)作所具有的漸進性、連續(xù)性的特點(也就是“復函”中指出的具有同時性、連貫性),而且,從醫(yī)學上來講,冠心病有多種類型,一般分為急性冠脈綜合征、穩(wěn)定性心絞痛、變異性心絞痛、無癥狀心肌缺血和x綜合征,各類型冠心病的表現(xiàn)不一,且心臟病發(fā)病前的病理特征非常復雜,發(fā)病后表現(xiàn)出來的病理特征也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漆t(yī)院的專業(yè)醫(yī)生都需借助專業(yè)儀器和必要的病理檢查方能作出判斷(還不排除仍有誤診的情況發(fā)生),更何況毫無醫(yī)學背景的***及其家屬。根據醫(yī)學資料,冠心病有多種類型,其中最可怕的是穩(wěn)定性心絞痛和無癥狀心肌缺血,其病癥不明顯或與其它基礎病癥基本一致。例如:渾身發(fā)冷、發(fā)汗、牙痛等,出現(xiàn)完全與心臟病不相干的癥狀,作為普通老百姓是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這也是導致此類型的心臟病成死亡率之首的原因(2021年全國50多萬人死于此?。8鶕?/span>***發(fā)病癥狀和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從病發(fā)到死亡非常符合這類病癥特點。如果按照人社部的復函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對于視同工傷的認定,非要再設定“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必須徑直送醫(yī)院搶救治療”才能被作為認定工傷的條件,未免對不具備醫(yī)學常識的絕大部分患者而言,明顯過于苛求,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設置。正如被申請人在本次作出是否屬于工傷認定前再次向申請人***所作的調查筆錄中***陳述到:“作為普通人不具備病理判斷能力,請假就醫(yī)”。一句樸實的話語足以解答和說明了被申請人提出的“其在突發(fā)疾病后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單就***的工作屬性和崗位職責,其雖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完成值班任務交班后回到家,但從本案卷宗材料完全能夠證實,按照第三人下發(fā)的《關于切實做好2021年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重陽節(jié)期間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要求:“全體民警、輔警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確保遇有情況能夠聯(lián)得上、拉得出、拿得下,時刻保持箭在弦上的實戰(zhàn)狀態(tài),確保能夠有效應對處置各類突發(fā)事件”。即便***完成值班回到家,仍然處于備勤狀態(tài),隨時聽候第三人調遣,其回到家中,仍然處于備勤狀態(tài)。同時,***又受平羅縣公安局機關紀委安排,承擔著警務督察工作任務。而從事警務督察,其工作性質機動靈活,還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也要隨時聽候指令履行警務督察職責,這又屬于典型的“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xù)工作”,其在家中屬于工作崗位的延伸,故,最終由于病情惡化倒在視為工作崗位的家中,也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視同工傷的情形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基本事實:首先,被申請人已經認可***是在值班期間突發(fā)疾病,那么,也就是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的事實已得以確定;其次,***值班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未超過48小時,而法律并未作出硬性規(guī)定,即:必須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后又必須徑直送醫(yī)院救治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能夠被認定工傷,同時,***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至至搶救無效死亡未超過48個小時,且當天完成值班交班回到家中仍然承擔警務督察工作任務。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的死亡完全符合視同工傷認定的要件,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申請人稱:一、基本情況:2021年10月20日平羅縣人社局受理了平羅縣公安局提交的***的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10月22日作出平人社傷不認字〔202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2年3月2日大武口人民法院(2021)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平人社傷不認字〔202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22年5月16日平羅縣人社局作出平人社傷不認字〔2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2年11月24日大武口人民法院(2022)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平人社傷不認字〔2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23年2月10日作出編號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3年10月23日大武口人民法院(2023)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2023年12月2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2行終**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寧行申**號行政裁定,指令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24年6月24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寧02行再*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院(2023)寧02行終**號行政判決;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3)寧0202行初**號判決的第一項,即:撤銷被告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3)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的第二項,即“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責令平羅縣人社局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按照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指出的“未對***是否有因正當理由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予以核查認定”的問題,平羅縣人社局對***的家屬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調取了《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審理筆錄》,2024年8月15日平羅縣人社局作出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4年8月15日分別送達平羅縣公安局和**。
二、答復意見
針對平羅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平復答通字〔2024〕**號),現(xiàn)就有關情況答復如下:***生前系平羅縣公安局民警。2021年9月20日8時30分至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在平羅縣公安局值班。值班期間,***出現(xiàn)胸悶、頭暈癥狀。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交班后回家休息,持續(xù)感到身體不適,其家屬于2021年9月21日21時3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死亡時間2021年9月21日,死亡地點:***********,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經我局向平羅縣公安局調查,其同事陳述***在2021年9月20日8時30分至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值班期間出現(xiàn)胸悶、頭暈等癥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結合我局對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急診科大夫調查詢問及法院確認情況,***在2021年9月20日8時30分至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值班期間突發(fā)疾病。根據提供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時間為2021年9月21日,***死亡符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情形,但***于9月21日8時30分值班交班回家后至當晚死亡時,時間間隔超過13小時,按照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寧02行再*號審理指出“未對***是否有因正當理由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予以核查認定”的問題,我局調取了法庭審理筆錄并于2024年7月19日對***家屬***進行了調查詢問,***家屬陳述“作為普通人不具備病理判斷的能力,同時***作為警察具備很強職業(yè)精神,輕傷、輕病根本不會請假就醫(yī)”。我局認為,雖然法院審理確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但是通過調查,***在突發(fā)疾病后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guī)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從立法本意看,《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考慮了此類突發(fā)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的權益。但是,在工傷認定上,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從各地實踐看,對視同工亡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大,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若不從嚴掌握,還將造成更多的執(zhí)行偏差。
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徑直送醫(y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yī)院或醫(y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y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經平羅縣人社局工傷認定工作小組會議研究決定:***同志突發(fā)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視同為工傷。
綜上,平羅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序合法有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生前系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干警,生前任平羅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一級警長,與申請人***系夫妻關系,與申請人**系父子關系。2021年9月20日8時30分至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在平羅縣公安局值班。值班期間,***出現(xiàn)胸悶、頭暈癥狀。2021年9月21日8時30分,***交班后回家休息,但根據第三人要求仍處于備勤狀態(tài)。在家期間,其持續(xù)感到身體不適,其家屬于2021年9月21日21時3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后經搶救無效在平羅縣***********室家中死亡。根據《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死亡時間2021年9月21日,死亡地點:***********,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2021年10月8日,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向平羅縣人社局提交了對***的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向平羅縣人社局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值班安排表、《關于切實做好2021年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重陽節(jié)期間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通知》、平羅縣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120出診病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詢問筆錄、事故分析報告、情況說明等材料。2021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平人社傷不認字〔202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訴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平人社傷不認字〔202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22年5月16日平羅縣人社局作出平人社傷不認字〔2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訴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平人社傷不認字〔2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編號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訴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3)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上訴至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寧02行終**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不服請求再審,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寧行申**號行政裁定,指令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24年6月24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寧02行再*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院(2023)寧02行終**號行政判決,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3)寧0202行初**號判決的第一項,即:撤銷被告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3)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的第二項,即“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責令平羅縣人社局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按照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指出的“未對***是否有因正當理由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予以核查認定”的問題,平羅縣人社局對***的家屬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調取了《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審理筆錄》,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4年8月15日分別送達平羅縣公安局和**,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2024年10月25日,本機關就本案舉行了聽證會,由于案件較為復雜,本機關于2024年10月30日決定延期30天作出,并向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送達《延期審理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120出診病歷、調查詢問筆錄、《關于切實做好2021年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重陽節(jié)期間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通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1)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2022)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2023)寧0202行初**號行政判決書、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寧02行終**號行政判決書、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4)寧行申**號行政裁定、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寧02行再*號行政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一、作出主體適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規(guī)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本案中,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認定工傷的職權。
二、***的死亡是否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構成要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guī)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定或者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工作崗位一般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受本單位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同時該規(guī)定針對突發(fā)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yī)院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根據第三人平羅縣公安局《關于切實做好2021年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重陽節(jié)期間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通知》的備勤要求,***在值班期間向同事反映其胸悶、氣短、頭暈,堅持到9月21日8點30分后交班回到家中,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根據第三人要求,其在家中仍處于備勤狀態(tài)。***在家持續(xù)感到身體不適,于2021年9月21日21時3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經搶救無效在家中死亡,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可認定***胸悶、氣短、頭暈的發(fā)病與其心源性猝死之間在過程上存在連續(xù)性,邏輯上具有因果關系,***雖亡于家中,但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根據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寧02行再*號行政判決書內容,申請人雙方對此無異議。
三、***的死亡是否滿足“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構成要件?!豆kU條例》第十四條側重強調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亡,該類傷亡的發(fā)生常與工作有直接關系,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因工傷亡,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則認為視同工傷情形,第十六條為工傷認定排除情形,由于工傷范圍和情形不同,工傷認定的法律適用需要做到區(qū)別對待,寬嚴適度。本案中,***在上班期間胸悶、氣短、頭暈,其持續(xù)感到身體不適突患重癥是疾病突發(fā)初始癥狀,而一般疾病從病發(fā)、惡化至死亡有一個漸進的演變過程,其回家休息符合一般的生活情理。在家休息期間,根據第三人要求仍處于備勤狀態(tài)。在備勤中一直身體不適,其在病因損害作用下發(fā)生異常生命活動而使個人行為能力陷入無法自主決定狀態(tài)并引發(fā)猝死,對此病變過程其本人及家屬無法預判。
根據《自治區(qū)府院聯(lián)席會議紀要(工傷保險類)》(寧高法〔2023〕58號):“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因正當理由未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但在離開工作崗位48小時內死亡,或者送醫(yī)后因醫(yī)療機構誤診在離開醫(yī)療機構48小時內死亡,有證據證明職工死亡確屬上述突發(fā)疾病所致,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認定視同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沒有其它證據證實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可能存在其它外來因素的情況下,如果僅以勞動者存在發(fā)病后感到身體不適的情況下,返回家中的行為為由,而沒有查清是否存在正當理由,而拒絕進行工傷認定,將“視同工傷”情形僅局限于職工突發(fā)疾病立即死亡和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兩種情形,忽視備勤的事實、忽視了勞動者突發(fā)疾病后因病情逐漸加重惡化,且確系無法克服的原因所致難以就醫(yī)之特殊情境,否定其發(fā)病后做出的符合常人習慣的行為,事實上存在對工傷保險法律的限縮理解適用。同時,(2024)寧02行再*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被申請人未對***是否有正當理由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予以核查認定,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依據不足。后被申請人調取了法庭審理筆錄,并于2024年7月19日對***家屬***進行了調查詢問。***陳述“作為普通人不具備病理判斷的能力,同時***作為警察具備很強的職業(yè)精神,輕傷、輕病根本不會請假就醫(yī)”。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僅從筆錄及陳述從而認定***無正當理由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能直接證明***是否存在正當理由而未被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平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六十日內重新作出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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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適用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違反法定程序;
(三)適用的依據不合法;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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